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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河南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河南省中小企业协会。

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英文缩写“HENANSME”(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管理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型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中小企业家的素质培养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培育一批创新企业家,助力中小企业成长。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中小企业自觉遵守,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自身发展;

(二)开展中小企业调研,研究和探讨中小企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及解决途径,为政府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全周期服务及指导,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品牌推广、市场拓展等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评价和培训认证等服务;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助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四)建立网站、公众号等信息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政策解读等,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五)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维护企业权益,解决法律纠纷,并及时反映,及时向政府反映中小企业的呼声,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

(六)做好管理咨询及企业家培训,针对企业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推荐专家入企调研指导,组织培训课程、企业走访及私董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活动、论坛、展会,提升企业家素质和能力。

(七)做好人才培训与引进,整合省内优质人力服务资源,帮助企业解决人才问题,提供各类优质培训课程,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八)做好企业品牌推广,总结中小企业成功案例,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先进管理经验和创新成果,支持会员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管理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促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和自主创新;

(九)加强与国内外中小企业协会组织及相应团体的联系与交往,组织会员企业参与国内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业务指导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等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成长性、创新性及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三)经理事会或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维权、协调、信息、交流、金融、政策咨询、人才等服务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在协会组织下有协助解决其他会员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科技开发、人才培训方面的义务;

(六)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建议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  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的事业,有付出精神及创新意识,在河南及所在行业有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热爱协会工作,作风正,人品好,积极向上,勤勉履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经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召集、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一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9月27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